我们企业于2022年11月购入了一批货物,当时没有取得发票,目前在进行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23-07-04 17:24:161902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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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如果您企业的支出确认是真实且实际已发生的,应当在企业2022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销售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您的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没有能够补开或者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没有能够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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