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如果总价不变,税率调整导致增值税缴纳过多,而企业所得税缴纳过少,那么滞纳金应该如何计算呢?
更新时间:2023-07-07 16:49:202032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公司2020年租了一个加油站,对方给我们开出5%的租赁发票;2022年,对方与我公司协商,说发票要调整成9%,不能按照简易征收;在2019年、2020年时,对方也是可以按照简易征收,符合政策要求。 问题:现在对方要求调整成9%,总价不变,意味着我们增值税可以多抵扣,但是意味企业所得税我们2020年、2021年在税前多列支了部分,这部分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要缴纳滞纳金吗?(能不能多缴的增值税和少缴的企业所得税一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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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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