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企业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提交关联申报表呢?如果需要提交,那么申报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呢?
更新时间:2023-07-07 17:04:142020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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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一条规定,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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