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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事业单位所在的办公楼是在以前年度被其他政府部门无偿调拨给该单位使用的,但在接收办公楼时没有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现在,如果需要对该办公楼进行账务处理,应该如何进行入账?

更新时间:2023-07-10 17:13:362060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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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7〕4号)规定,通常情况下,单位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财会〔2019〕13号)关于无偿调入资产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未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应作为前期差错,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财会〔2018〕28号)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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