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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办理的条件是什么

公司翼 更新时间: 2023-11-28 14:51:29 2008人浏览

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特殊企业形式。其中,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这种结构为合伙人提供了不同层次的责任和利益分配方式,从而吸引了不同类型的投资者。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需要满足一系列具体条件:


  1. 合伙人数量:该企业应由两至五十名合伙人共同设立,但某些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2. 合伙人类型:必须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如果企业只剩下有限合伙人,它应当解散;如果只剩普通合伙人,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3. 企业名称:名称中必须含有“有限合伙”字样。

  4. 出资方式:有限合伙人可使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5. 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允许以劳务出资。

  6. 出资义务:有限合伙人必须按照合伙协议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逾期未缴者,需补缴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7. 登记事项:企业登记时需明确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8. 事务执行: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可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报酬及提取方式。

  9. 有限合伙人的角色: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执行事务,也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要件方面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了具备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 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 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负责处理日常事务,这与普通合伙企业不同,后者允许任何合伙人执行事务和代表企业。有限合伙人虽不参与日常事务处理,但他们有权进行以下活动,这些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 参与决策普通合伙人的加入或退出;

  2. 对企业运营提出建议;

  3. 参与选定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4. 获取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5. 查阅涉及自身利益的财务账目;

  6. 当自身利益受损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

  7. 如执行事务合伙人未行使权利,可督促其行使或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以保护企业利益;为企业提供法律上的担保。


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流程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


  1. 满足法定条件:首先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包括合伙人的数量和类型。

  2. 名称预先核准:向相关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

  3. 设立登记申请: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4. 提交必要文件:包括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

  5. 登记机关审查:相关机关将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发放营业执照。

有限合伙企业注册所需的资料


  1. 注册有限合伙企业时需准备以下资料:

  2.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3.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4. 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5. 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6. 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7.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9. 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1. 主体的二元性:有限合伙企业的结构是由两类不同性质的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在企业中扮演更为积极的角色,负责日常的经营和管理工作。他们的决策和行动直接影响企业的运营和发展。相比之下,有限合伙人则主要扮演投资者的角色,不直接参与企业的日常管理,但他们享有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权。这种结构提供了管理责任和投资风险之间的平衡,使得企业能够吸引不同背景和目标的合伙人。

  2. 人合性与资合性:有限合伙企业独特的一点在于它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人合性主要体现在普通合伙人之间,基于相互信任和合作,他们共同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管理。这种人合性的特点使得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有助于提高决策效率和促进企业文化的建立。而资合性则反映在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上,他们的资金投入为企业提供了必要的财务支持,有助于企业的资本积累和扩张。这种结合了人合性和资合性的模式,使得有限合伙企业在融资和信用建立方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优势。

  3. 责任的二元性: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同类型的合伙人承担不同程度的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他们需要用个人财产来偿还企业债务,如果是多个普通合伙人,他们之间还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责任形式要求普通合伙人在经营决策时必须谨慎行事。与此相对的是,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仅限于其对企业的出资额,这种责任形式类似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责任形式。这样的责任划分,一方面保证了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经营的高度负责,另一方面又吸引了希望限制风险的投资者参与投资。


有限合伙企业的优缺点


有限合伙的优点


  1. 灵活的分配机制:有限合伙企业的最大优势之一在于其利润分配机制的灵活性。合伙人之间可以根据协议自由决定利润的分配方式,而不必严格按照出资比例。这种机制为合伙人提供了更大的协商空间,使得他们可以根据实际贡献和协议安排灵活分配收益。

  2. 避免双重纳税:在有限合伙结构中,合伙人对企业收益的税收按照个人所得税处理,这避免了公司制度下收益分配后再次征税的情况,降低了整体税负。

  3. 激励和决策机制:有限合伙制通常给予普通合伙人更多的管理权限和利润分配权,这不仅激发了他们的积极性,也促进了合伙企业的高效运营。同时,这种机制确保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利益紧密结合。

  4. 强化风险管理:在有限合伙制中,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的管理不满意时,可以选择更换,增加了风险管理的灵活性。

  5. 高效的资金使用:有限合伙企业通常实行“承诺出资”制度,这意味着在没有投资机会时,资金不需要实际缴纳,从而避免了资金的无效积压,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有限合伙的缺点


  1. 合伙人诚信问题:由于缺乏自然人破产制度,合伙人的诚信和责任难以完全保障,这可能导致责任追溯和债务清算方面的困难。

  2. 开设证券账户问题:作为非法人实体,合伙企业在开设证券账户方面面临法律上的限制,这可能影响其投资和融资活动。

  3. 政策偏向问题:某些政策可能更倾向于传统的公司制度,而对有限合伙制存在一定程度的“打压”,限制了其发展空间。

  4. 配套措施不完善:不同部门对有限合伙制的认可标准存在差异,如商务部、发改委与证监会的标准不一,这可能导致在实践中遇到的法律和操作障碍。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


  1. 责任限制: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是有限的,仅限于其认缴的出资额。这与普通合伙人形成鲜明对比,后者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责任的限制显著降低了有限合伙人的财务风险。

  2. 交易自由:在不违反合伙协议的前提下,有限合伙人可自由地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在保持投资身份的同时,与企业保持商业往来。

  3. 经营自由:有限合伙人有权经营与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这为他们提供了更多的商业机会,并能够在不影响合伙企业利益的前提下,探索其他投资和商业活动。

  4. 出质权利:有限合伙人可以出质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作为抵押,以获取融资或满足其他财务需求。这提供了一种额外的资金筹措方式。

  5. 转让权利:有限合伙人可以向非合伙人转让其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这一过程相对简单,只需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6.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处理:如果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他们不会因此被迫退伙,这为合伙人提供了额外的保障。


有限合伙人的责任承担


  1. 在正常经营的债务中的责任: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需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普通合伙人必须用个人财产来弥补差额。相比之下,有限合伙人的责任被限制在他们的出资额内。这种责任的界限为有限合伙人提供了一定程度的财务安全保障,使他们在面对企业债务风险时更加有保障。

  2. 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债务:如果企业因普通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产生额外债务,有限合伙人不需承担超出其出资额的责任。这是因为有限合伙人通常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因此他们在这类情况下的财务风险较低。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区别


  1. 企业性质:普通合伙人可以存在于普通合伙企业以及有限合伙企业中,而有限合伙人则专门存在于有限合伙企业中。这表明有限合伙人是为了适应特定的企业结构和需求而设立的角色。

  2. 法律责任: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在法律责任上的区别是显著的。普通合伙人由于直接参与企业的管理和决策,因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相反,有限合伙人的责任限于其出资额,这反映了他们在企业中的被动角色。

  3. 财产份额出质:普通合伙人在出质其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需要得到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这是对企业稳定和合伙人利益的一种保护。而有限合伙人在出质其份额时则享有更大的灵活性,这反映了他们在企业中的不同地位和功能。


有限合伙人转换成普通合伙人的条件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是一个重要的决策,它涉及到责任和义务的显著变化。以下是这种转变需要满足的条件:


  1. 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这种转变通常需要得到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除非合伙协议中有其他的规定。这确保了所有合伙人对这一重要决策的认可和支持。

  2.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旦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他们需要对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他们的责任范围从限于其出资额扩大到可能涉及个人全部财产。


有限合伙更换普通合伙人程序


有限合伙企业在更换普通合伙人时,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1. 准备变更资料:需要准备包括变更决定书、新修订的合伙协议、新合伙人的资格证明在内的相关资料。这些资料将作为更换普通合伙人过程中的法律依据。

  2. 工商局变更登记:完成资料准备后,应向工商局提交变更登记申请。工商局将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所有的要求都已满足,并且新普通合伙人符合相关的法律和规定。

  3. 更新合伙协议:新的合伙协议应反映出普通合伙人的更换,并明确新普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这是确保合伙企业顺利运作的关键一步。

  4. 通知相关方:完成变更登记后,合伙企业应通知所有相关方,包括债权人、客户和其他业务伙伴,以确保他们了解企业的最新变化。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责任方面


  1. 有限合伙人的责任: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责任被限制在其认缴的出资额之内。这种责任限制对合伙人而言是一大优势,因为它降低了他们的财务风险,使得他们在面对企业可能出现的经济困难时不必担心个人财产的损失。

  2. 普通合伙人的责任:与之相比,普通合伙人则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企业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普通合伙人可能需要用其个人资产来填补这一缺口。这种无限责任增加了普通合伙人在经营决策时的风险。


交易差异


  1. 有限合伙人的交易权限:有限合伙人通常可以自由地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这种灵活性使得有限合伙人能够在保持投资关系的同时,与企业保持经济往来。

  2. 普通合伙人的交易限制:相比之下,普通合伙人在与企业进行交易时受到更多限制。这些限制旨在防止利益冲突和保护企业的整体利益。


人数差异


  1. 有限合伙企业的人数上限: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数目是有上限的,通常限定在50人以下。这个人数上限有助于维持企业的管理效率和决策的灵活性。

  2. 普通合伙企业的人数无限制:普通合伙企业没有明确的人数上限,这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但也可能带来管理上的复杂性。


经营差异


  1. 有限合伙人的经营自由:有限合伙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自营或与他人合营与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这种自由度有助于他们寻求更广泛的商业机会。

  2. 普通合伙人的经营限制:普通合伙人通常受限于更严格的非竞争条款,不得与合伙企业经营相竞争的业务。这旨在保护合伙企业的利益和市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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