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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有哪几种形式

公司翼 更新时间: 2023-11-09 10:43:26 1818人浏览

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合伙企业是由两位或更多的合伙人组成,这些合伙人共同投资、管理业务、分享利润与亏损,并且对企业的债务负有连带的无限责任。而公司则由股东出资形成,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仅限于他们的投资额或所持股份,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的资产承担,这一点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企业法人身份所决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非营利组织和社会团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有些合伙人可能只负责出资,而不参与日常经营,共同承担盈亏;而其他合伙人则可能参与日常业务的运营。


合伙企业的特点包括以下几点:


  1. 合伙企业从事相对稳定的盈利性活动。

  2. 合伙企业以一种持续存在的组织形式运营。

  3. 合伙企业本身没有法律上的独立身份。

  4. 除非法律有其他规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有无限制的连带责任。

  5. 合伙企业是由多人组成的集体组织。


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因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反,合伙企业的盈利和其他收入会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由合伙人个别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种类


合伙企业主要分为两类: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还包括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是由至少两名合伙人组成的,这些合伙人数量没有设定上限。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每位合伙人都需对企业的债务负起完全且共同的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普通合伙的一种变体,在这种企业中,如果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疏失导致企业债务,则这名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的责任仅限于他们在企业中的投资份额。


有限合伙企业


由不少于两人但不超过五十人的合伙人组成,必须至少有一位普通合伙人和一位有限合伙人。如果有限合伙企业最终只剩下普通合伙人,它应当变更为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那么企业应当解散。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的责任则限于他们所认缴的出资额。


合伙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的区别


合伙企业和公司类型企业之间存在几项关键差异:


  1. 成立基础:公司是基于章程成立的,而合伙企业则是根据合伙人之间的协议,即合伙合同成立的。合伙合同是合伙人共同一致的意志表达,它只约束合伙人,即那些签订合同的人。

  2. 法律地位:公司是一个法人实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合伙企业则没有法人资格。

  3. 法律关系:合伙企业和公司在内部管理结构和对外法律关系上也存在本质区别。

  4. 税务:税务处理方面也不同,合伙企业需缴纳的是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而公司则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5. 组织地位:合伙企业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不具有法人资格;相反,公司作为一个独立法人,拥有法人资格。


合伙企业的种类

普通合伙企业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一种企业形式,由两个或更多合伙人以书面合伙协议的方式,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企业,共享利润和承担风险。在这种企业中,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他们个人财产可能会被用来弥补企业债务。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一种变种形式,其中一个或多个合伙人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企业债务,将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的责任则仅限于他们在企业中所投资的财产份额。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是常见的合伙形式,如果未加“有限”的限制词,通常说的合伙是指普通合伙,而且通常称“合伙”。


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


普通合伙企业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 合伙人数量:普通合伙企业至少由两个人组成,但可以有更多合伙人,没有人数上限。

  2. 出资方式:合伙人可以以多种方式出资,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不仅限于货币。

  3. 利润分配:通常根据合伙协议来确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式,可以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也可以按照各自的工作贡献来分配。

  4. 责任承担: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企业无法偿还债务,合伙人需要动用个人财产来偿还债务。

  5. 经营管理:普通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通常由合伙人共同决策,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经营管理的决策。


普通合伙企业的成立条件


要成立普通合伙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至少有两名合伙人


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合伙人是个人,他们必须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特定类型的组织,如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值得注意的是,普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数量没有设置上限。


二、必须有一份书面的合伙协议


这份协议是确定合伙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关键法律文件,需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签订。合伙协议一旦经过合伙人签字或盖章,即成立有效。若要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必须得到所有合伙人的一致同意,除非协议中有其他的规定。违反合伙协议的合伙人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合伙人之间就合伙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来解决。


  1. 如果协商或调解无法解决或合伙人不愿意采取这些方式,可以根据合伙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或双方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 如果合伙协议中没有仲裁条款,双方也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那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必须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支付的出资


出资可以是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甚至可以是劳务。如果合伙人用劳务出资,其价值评估方法应由所有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记录。


注意:以劳务出资仅适用于普通合伙人。如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且按法律或行政法规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必须依法进行办理。


四、必须有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中需要包含“普通合伙”字样。

普通合伙企业设立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过程如下:


  1. 当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时,如果提交的所有注册材料都完整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注册机关应该能够立即进行登记,并且颁发营业执照。如果不能立即登记,注册机关必须在收到申请后的20天内决定是否进行登记。

  2. 合伙企业的正式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准。

  3. 如果合伙企业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注册机关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4. 当合伙企业的登记信息需要更新时,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机关会下达限期登记的命令。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仍未进行登记,企业将面临2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普通合伙企业的资产主要由三部分构成:


  1. 合伙人的投入,这包括金钱、物品、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类型的财产权益。一旦合伙人将这些投入转入合伙企业,这些资产就与合伙人个人的财产分开,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2. 合伙企业通过营业活动赚取的财产。

  3. 通过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获得的财产,比如收到的赠与。


合伙企业财产的本质问题涉及到财产的所有权归属。根据中国的《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的财产是所有合伙人共同拥有的。所谓共同拥有,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享对同一物的所有权。这种共有权是所有权的一种形式,不仅包括了物质资产的所有权,也涵盖了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因此,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可以被视为合伙人之间的共同共有,包括那些类似于共有的权利。


普通合伙企业入伙、退伙的条件


普通合伙企业入伙条件如下:


  1. 得到现有所有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但是,如果原有的合伙协议中对加入新合伙人的同意有特别规定,那么就应该按照那些规定执行。

  2. 新入伙人需要与现有合伙人签订一份书面的合伙协议。现有合伙人有责任向新加入的合伙人充分披露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普通合伙企业的退伙条件如下:


协议退伙:


  1. 如果合伙协议设定了合伙期限,并且明确了可以退伙的情况;

  2. 得到所有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3. 合伙人因特定原因无法继续参与合伙;

  4.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了合伙协议中的义务。


通知退伙:


  1. 当合伙协议中没有规定合伙期限;

  2. 合伙人的退出不会对合伙企业的运营产生负面影响;

  3. 合伙人需要至少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当然退伙:


  1. 合伙人为自然人时,该自然人死亡或被法定宣告死亡;

  2. 合伙人失去了偿还债务的能力;

  3. 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该实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命令关闭、撤销,或宣告破产;

  4. 合伙人需要具备特定资格但该资格被取消;

  5.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所有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

除名:


  1. 合伙人未能履行出资的义务;

  2. 合伙人故意或因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损害;

  3.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行为不当;

  4. 发生了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可导致除名的特定情况。

  5. 其他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将某合伙人除名,可能的原因包括:


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需对企业的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外。这种责任有两个层面:


  1. 连带责任:所有合伙人必须对企业的债务向债权人负责,不论他们在合伙协议中各自应承担的份额大小。如果一个合伙人无法偿还债务,其他合伙人也必须负责清偿。但是,如果某个合伙人支付的金额超出了他应该承担的部分,他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要求偿还多付的部分。

  2. 无限责任:合伙人不仅要用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和企业的资产来偿还债权人,而且如果这些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还需用自己个人的财产来完成偿债。


在某些情况下,合伙人可以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对“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定义,专业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企业成立。在这类企业中,如果合伙人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因为故意行为或严重疏忽造成企业负债,那么该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与此同时,其他合伙人仅需用他们在企业中的投资份额来承担责任。但对于合伙人在提供服务时非故意或非重大疏忽引起的债务,以及企业的其他债务,所有合伙人则需要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外,如果企业的财产已经用于偿还因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那么这个合伙人还必须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对企业因此遭受的损失作出赔偿。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专业服务提供者,利用其专业知识和技术为顾客提供收费服务的机构。这些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设计工作室、税务师事务所等,可以作为特殊类型的普通合伙企业来设立。为了与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区分开来,这类特殊的机构在其官方名称中需要明确标注“特殊普通合伙”几个字。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1. 这类企业通常是提供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业服务机构,并通过提供这些服务来收取费用。

  2. 官方名称中需要包含“特殊普通合伙”这几个字,以此来标识其企业类型。

  3. 当中的某个或某些合伙人如果在其执业活动中由于故意或严重过失导致企业负债,则这些合伙人将承担无限责任。与此同时,其他合伙人的责任则限于其在企业中的出资份额。然而,如果债务不是由于故意或严重过失引起的,那么所有合伙人都将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 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已用于偿还因合伙人的故意行为或严重疏忽造成的债务,该合伙人还需要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对企业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5.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还必须建立专门的执业风险基金,并购买职业保险以保障其运营。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如果一个或多个合伙人在业务活动中故意或者出现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负担债务,那么这些有过错的合伙人将需要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与此不同的是,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即使出现了由于某些合伙人的故意或严重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对外责任仍然由所有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对内而言,其他没有过错的合伙人可以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如果某个合伙人没有过错,他们只需按照其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来承担对外债务责任。如果其他合伙人的份额不足以赔偿债务,债权人只能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当然,如果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是由合伙人的故意或者严重过失导致的,那么与普通合伙企业一样,所有合伙人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如果合伙人因故意或者严重过失导致合伙企业产生债务,首先会使用合伙企业的资产来清偿这些债务。如果合伙企业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那么有过错的合伙人将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而没有过错的合伙人不再需要承担额外的责任。一旦使用合伙企业的资产来承担外部债务后,有过错的合伙人仍然需要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承担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由一个或多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多个有限合伙人一起创立的合伙企业形式。简而言之,有限合伙企业必须包括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否则无法被视为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


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如下:


  1.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的债务责任仅限于其认缴的出资额。

  2.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数量通常在两个以上至五十个以下,但具体规定可能会受到法律的约束,至少需要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只能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等非劳务形式进行出资。

  4. 合伙企业的经营事务由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运营,也不代表合伙企业对外行事。

  5. 有限合伙人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方,但在此之前需要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通常提前三十天。当有限合伙人退出后,对于在其退出前因其原因而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其责任限于其在退出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份额。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条件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数量通常在两个以上但不超过五十个,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2. 有限合伙企业必须至少包括一个普通合伙人。

  3.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必须包含“有限合伙”字样。

  4. 有限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等方式出资,但不可以以劳务出资。

  5. 有限合伙人必须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如果未按期足额缴纳,需要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6. 在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文件中,需要明确列出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认缴的出资金额。

  7. 有限合伙企业的运营事务由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确定其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8. 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运营事务,也不得代表合伙企业对外行事。


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


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享有一些特殊的权利:


  1. 他们对企业的债务仅需按照自己认缴的出资额负责,而普通合伙人则必须对企业的全部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即便是新加入的有限合伙人,他们对加入之前企业已产生的债务也只需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 除非合伙协议有其他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商业交易,而普通合伙人通常不能这样做,除非合伙协议允许或所有合伙人同意。

  3. 在没有合伙协议的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可以独立经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而普通合伙人则不能。

  4.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用作抵押,而普通合伙人则必须得到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才能这么做。

  5. 有限合伙人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将其在企业中的份额转让给非合伙人,只需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而普通合伙人要转让自己的份额,必须得到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除非合伙协议中有不同的约定。

  6. 如果有限合伙人是自然人,在企业存在期间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合伙人不能因此迫使其退出。相比之下,如果普通合伙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除非得到所有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否则他们将被视为退出合伙。

有限合伙企业的退伙情形


有限合伙人可以在法定的几种情况下退出合伙企业:


  1. 如果有限合伙人是自然人并且去世或被法律宣布为死亡,他们的民事权利能力随之终止,这意味着他们不再具有法律上的身份,因此自然失去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资格。

  2. 当有限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且其营业执照被吊销、被命令关闭、撤销或宣告破产时,这意味着该合伙人失去了法律上的身份,相当于自然人的去世,因此也应当退出合伙企业。

  3. 如果法律或合伙协议规定有限合伙人必须持有某些资格,而这些资格被取消了,有限合伙人也应当退出。


有限合伙人退出企业后,如果企业因为他退出之前的行为产生了债务,有限合伙人只需用自己退伙时从企业中取回的资产来承担责任。这与普通合伙人的情况不同,因为普通合伙人在退出合伙企业后仍需对由于他们退出前的行为产生的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可以相互转换身份,但这种转换因涉及到承担债务的重要变化,除非合伙协议有特别规定,否则需要得到所有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如果有限合伙人变成普通合伙人,那么他将对自己作为有限合伙人时期间企业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相反,如果普通合伙人变为有限合伙人,他仍然对自己作为普通合伙人时期间企业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点与普通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时的责任是一样的。


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转换


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之间可以进行身份转换,具体条件如下:


  1. 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最终只剩下普通合伙人,那么它应当转变为普通合伙企业,并且需要做相应的登记变更。

  2. 另一方面,如果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最后只剩下有限合伙人,它就不能再被视为合伙企业,因此它应当被解散。

  3. 通过所有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一个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反之亦然。当有限合伙人变成普通合伙人后,他们需要对在其为有限合伙人期间企业产生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如果转变为有限合伙人,他们仍对在其为普通合伙人期间企业产生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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