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分立形式有两种:
新设分立,也称为解散分立,是指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分割成两个或更多部分,然后创建两个或更多新公司。
派生分立,也称为存续分立,是指公司将其财产或业务的一部分分离出来,然后设立一个或多个新的公司,而原公司仍然保持存在。
存续分立,又称为派生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合法将其一部分财产或业务分离出来,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的行为。在存续分立过程中,原公司继续存在,原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可以由原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以根据协议由原公司独立承担。同时,新公司获得了法人资格,而原公司也继续保留其法人资格。这种分立方式为企业提供了灵活性和战略调整的机会。
存续分立通常采用两种技术方式,即让产分股式和让产赎股式。
让产分股式分立是指在企业分立过程中,部分资产被分离出来并转让给新的公司或现有公司,然后将接受这些资产的子公司的股权分配给原公司的全部股东。这同时导致原公司的股本按比例减少,有时也可以保持不变,但股东之间的权益结构发生变化。
让产赎股式分立是指在企业分立过程中,被分立企业的部分资产分离出去并用来成立新的子公司或者交给现有公司,然后新公司的股权分配给被分立企业的部分股东,以换取他们在被分立企业中持有的股份。这一过程导致了这些部分股东在被分立企业中不再拥有股份,同时股东之间的权益发生变化。
激发企业家的经营积极性,类似于其他技术创新,公司存续分立可以激发企业家的积极性,推动经营活动的改善和增长。
提高股价,上市公司宣布实施公司存续分立计划后,通常会受到二级市场的积极反应,股价往往会有所上升,为股东带来潜在的价值增值机会。
税收优惠,与其他资产剥离方法相比,公司存续分立通常能够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有助于降低企业负担。
保留股东权益,公司存续分立允许现有股东继续保有他们在公司中的股份,不会丧失权益。
分拆上市的额外优势,在公司存续分立之前,进行分拆上市可以带来额外的好处和机会。
减轻股票价格压力,采用换股存续分立方法进行公司分立可以减轻股票价格方面的压力,有助于维护市值稳定。
防御反收购,有时公司存续分立也可以作为一种抵御潜在收购者的手段,维护企业的独立性。
新设分立,又被称为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并解散原有的公司,将这些财产分别分配给两个或两个以上新成立的公司。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的财产会根据各新公司的性质、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重新组合和分配。与此同时,原公司被解散,其债权和债务将由新成立的公司分别承担。这一过程以消灭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为前提,同时伴随着新公司的成立。
新设分立是指将原有的企业分割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企业,并依法注销原企业。
在这一过程中,有两种情况:
企业分家,股东不分家:原企业的所有股东按照他们在原企业的持股比例,同时获得新分立企业的股权。原企业的股票将按照法律规定注销,原企业也将按照公司法规定解散。
企业分家,股东也分家:原企业的不同部分股东将分别获得新分立企业的股票。同样,原企业将根据公司法规定解散,并按照法律规定注销相应的股票。
公司分立通常出现在以下情况下:
为提高管理效率而进行公司分立。
为突出主营业务而进行公司分立。
为合理避税而进行公司分立。
为解决内部纠纷而进行公司分立,特别是在内部纠纷严重的情况下,公司分立是解决纠纷的有效方法。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如果是存续分立,原企业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而新设的企业需要办理设立登记。
如果是解散分立,原企业需要解散并办理注销登记,同时需要设立两个以上的新企业。
分立后各企业的注册资本总额应等于分立前企业的注册资本总额。
不论是存续分立还是解散分立,公司分立都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内部决策程序
召开公司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将就公司分立做出决策,制定分立计划和分立协议(初稿)。
召开股东(大)会:分立议案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表决过程按照公司的特别议事规定进行。
二、起草分立计划或分立协议
分立计划书:由分离公司的董事会拟定,并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通过。
分立协议:由分立公司与关联公司的董事会共同商议拟定,经各自的股东会批准后成为法律文件。
三、财产分割 :在分立事项得到批准后,分立企业应组织人员进行财产分割,并制定新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四、履行债权人通知义务: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在分立决议通过后的10天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天内在报纸上刊登通知公告。如有债权人提出异议,应按规定处理。
五、完成分立审批与登记手续
审批手续:外商投资企业的分立需要经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上市公司需要经证监会审批,国有企业则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分立涉及到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按法律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分立导致公司解散,必须按法律规定完成公司注销登记手续;如果涉及新公司的设立,必须按法律规定完成新公司的设立登记手续。
对于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所涉及到的新公司设立登记,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和其他必要的设立登记文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
原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同意分立的决议。
公司分立协议,由拟新设的公司签订。
原公司发布的分立公告的报纸样本。
说明原公司在分立前已经进行的债务清偿或提供的债务担保情况。
由合法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证明拟新设的公司的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
原公司已经办理的变更或注销登记的证明。
原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其他相关文件。
如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有限公司需要经过审批程序,还需要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如果涉及前置审批项目或其他特殊情况,还需要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意见。
采取存续分立的形式,需要办理变更登记,那么必须提供以下文件:
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审批机关颁发的批准文件,包括批复和批准证书的副本。
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就公司分立所做的决议。
由于公司分立而制定的公司分立协议,包括拟存续和新设的公司签署的协议。
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由合法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证明拟存续的公司的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以及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公司提交的《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情况表》。
公司发布的分立公告的报纸样本。
关于公司分立前已经进行的债务清偿或提供的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公司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原件。
其他相关文件。
如果公司分立的同时需要变更其他登记事项,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分立必须经批准,还需要提供相关批准意见。
在存续分立的会计处理中,有以下几个要点:
分立方确认被分立方的资产和负债,仅限于被分立方已经在账面上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分立过程中不会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
分立方取得被分立方各项资产和负债后,应保持它们在被分立方原账面价值不变。分立方取得的资产和负债不应因为分立而改变其账面价值。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看,这个交易只是资产和负债的位置转移,不应该影响它们的计价基础。
分立方根据取得的各项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分立方应以分立前原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入账,将转入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转入负债的账面价值之差,作为股东投入,从而增加所有者权益。增加所有者权益时,应根据协议约定的股份数量(即发行股份的总面值)增加股本,其余部分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被分立方根据分立中转出的资产和负债的净额,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不考虑资产和负债的处置损益,也不影响分立期间的利润表。被分立方应根据转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转出负债的账面价值之差,调整所有者权益。在调整被分立方的所有者权益时,如果需要注销股本(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的发行股份总面值),则应首先调整股本,然后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如果资本公积不足以冲减,应从留存收益中冲减。
在采取新设分立方式导致原公司解散时,被分立企业无需经过法定的清算程序即可宣告解散。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进行以下步骤:
一、原公司应当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和登记,对各类资产、债权和债务进行全面核对和确认,并编制分立日期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册。
二、分立后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立企业应将其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以评估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注册资本将计入"股本"或"实收资本"科目,如果评估价值高于注册资本的部分,则应记入"资本公积"科目。
三、在应税的新设分立情况下,当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并在会计上按照评估价值入账时,税法也允许在税前扣除这个评估价值,因此会计和税法规定是一致的。然而,在免税的新设分立情况下,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并在会计上按照评估价值入账,但税法只允许按照原账面价值在税前扣除。当资产的评估价值(入账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时,会出现递延所得税负债,这时会计会记录借方“所得税费用”科目,同时贷方记入“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而当资产的入账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会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这时会计会记录借方“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同时贷方记入“所得税费用”科目。这些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会在资产的使用或处置时进行结转处理。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分立和解散的决议。
与公司分立相关的协议,即公司分立协议。
分立前原公司刊登的分立公告的报纸样本。
原公司分立前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税务和海关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公司营业执照的正副本。
其他相关文件。
如果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公司注销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还需要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意见。
公司分立涉及交纳企业所得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一、被分立企业被视为按照公允价值出售其部分或全部被分离的资产,需要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出售所得,然后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在计算纳税时,可以采用经过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资产成本。
二、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了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如果不超过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的20%,且经过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分立业务的当事各方可以选择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被分立企业可以选择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从而不计算所得税。
被分立企业的与分离资产相关的纳税事项将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的亏损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以按照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予以弥补。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将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算确定,不得按照经过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三、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时,如果需要部分或全部放弃他们原本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那么新股的成本将基于他们放弃的旧股的成本来确定。如果不需要放弃旧股,则取得新股的成本可以根据以下两种方法之一来选择:直接将新股的总投资成本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来首先调整降低原有旧股的成本,然后将这个调整后的投资成本均分到新股上。
根据税法规定,对于分立后的各个企业,应根据它们的生产经营情况,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确定适用减税率以及是否继续享受分立前企业所获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
如果分立后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符合税法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适用条件,并且分立前企业尚未完全使用完这些税收优惠,那么分立后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这些优惠,直到它们到期为止。如果分立前企业已经完全使用完这些税收优惠,那么分立后的企业将无法重新享受相同的税收优惠。另外,如果分立前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原本不适用这些税收优惠,但分立后的企业改变了业务以符合条件,那么这些企业可以享受自分立前企业获得这些税收优惠的年度起算,剩余年限内的相应税收优惠。
对于那些分立后的企业,其生产经营业务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条件的情况,它们将无法享受或继续享受任何与税收有关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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