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通常以盈利为目标。在资本主义国家,它也被称为商事公司,根据商法或相关法律设立,包括无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以及股份两合公司等。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规定可能存在差异,英美法与大陆法在公司法人定义和范围上存在一些不同。在英美法中,公司法人不仅包括营利性的公司,还包括非营利性组织,但主要指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而我国的公司形式多种多样,通常可以分为集资型和非集资型两大类。集资型公司类似于西方国家的公司模式,由股东投资设立,是企业合作的一种重要方式,而非集资型公司则是单一企业性质。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人可以分为三类: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是以获取利润并将其分配给股东或出资人为主要目的而设立的法人实体。这类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各类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是为了公益或其他非盈利性目的而设立的法人实体,其利润不分配给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 特别法人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这些法人在特定的社会和经济背景下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和功能。
这三种法人类型在法律中都有明确的定义和规定,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法律和法规体系,以满足不同领域和组织形式的需求。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与自然人有着根本区别,具有一系列独特的特征:
法律赋予的法律人格:法人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组织集合体,不是自然人,其存在和权利基于法律规定。这是法人与自然人的根本区别。
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并进行民事活动。这种能力从法人成立时开始,并在法人终止时消失。
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法人有自己独立的权益,可以以其自身的名义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不依赖于其成员或创立者。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根据法律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一点与其他组织形式有所不同,是法人的重要特征。
营利法人是指成立的主要目的是获取利润,并将这些利润分配给股东或其他出资人的法人实体。这一类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各类企业法人。这些营利法人必须依法注册和登记。
在中国,营利法人主要包括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分为公司企业法人和非公司企业法人两种类型。公司企业法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遵循注册原则,即只需符合相关法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便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册,从而成立公司。然而,也存在许可制度,即根据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某些公司的设立需要事先获得相关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然后再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非公司企业法人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通常需要事先获得主管部门或相关审批机关的批准,然后才能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营利法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主要以获取利润并将其分配给股东或其他出资人为主要目的: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LLC)是一种营利法人类型,其特点是股东的责任有限于其出资额,适用于中小型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Inc.)也是一种常见的营利法人,股东通过持有公司股份来分享利润和损失,适用于大型企业。
其他企业法人:此外,还存在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根据特定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这些企业法人可能具有不同的组织结构和性质。
成为营利法人的条件包括以下要素:
经依法登记成立:营利法人必须依法完成登记程序,合法成立并获得相关证照。
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会颁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的签发日期即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法人章程:成立营利法人时必须制定法人章程,其中规定了组织和运作的基本原则。
权力机构:营利法人应设立权力机构,以管理和决策法人事务。
执行机构:营利法人需要设立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执行和管理任务。
监督机构(可选):有些营利法人可以设立监督机构,用于监督法人的运作。
决议撤销权:如果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法人章程,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设立营利法人的程序如下:
依法登记成立:营利法人必须依法完成登记程序,包括向相关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一旦完成登记,登记机关会颁发营业执照,并将签发日期视为法人的成立日期。
制定法人章程:营利法人在成立时必须制定法人章程,该章程规定了法人组织和运作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设立权力机构:营利法人应设立权力机构,该机构负责行使一系列职权,包括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更换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成员等。
设立执行机构:营利法人需要设立执行机构,负责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制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设置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等。
法定代表人:如果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那么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如果没有设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那么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将兼任执行机构成员和法定代表人。
设立监督机构(可选):营利法人可以选择设立监事会或其他监督机构,该机构负责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法人职务等。
营利法人出资人的责任如下:
出资人权利滥用限制: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其出资人权利,以损害法人或其他出资人的利益。如果滥用出资人权利导致法人或其他出资人遭受损失,出资人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保护债权人利益: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和出资人的有限责任,以逃避法人的债务,从而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如果出资人滥用这种地位,严重危害债权人的权益,出资人将被迫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非营利法人是指出于公益或其他非盈利目的而成立的法人,其特点是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所获得的利润。
非营利法人的设立原则因类型而异。例如,对于事业单位法人,通常采用特许设立主义。一旦成立,事业单位法人立即具有法人资格,但需要遵守法律和行政命令的规定。另一方面,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方式多样,有的采用特许设立主义,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设立,如妇女联合会、工会、共青团组织等;而有的采用许可设立主义,即法人设立需要经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方可成立,例如各种协会、学会等。
根据民法典,非营利性的法人包括以下类型:
事业单位:这些单位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如学校、医院等。
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以共同兴趣或目标为基础,组织成员并进行各种社会活动的法人,例如妇女联合会、工会、共青团等。
基金会:基金会是为特定的公益事业或慈善目的而设立的法人组织,其主要目标是筹集和管理资金以支持公益事业。
社会服务机构:这些机构专注于提供社会服务,如养老院、残疾人服务机构等。
这些非营利法人都成立于公益或非盈利的目的下,不会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所获得的利润,以确保其资源和资产用于社会福祉。当这些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通常会按照法人章程或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如果无法执行这些规定,主管机关会协助将剩余财产移交给具有相似宗旨的法人,并进行社会公告以确保透明度。
非营利法人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非营利性质:这意味着非营利法人的主要目的是追求公益和社会目标,而不是盈利。尽管它们有时可能从一些营利性活动中获得收入,但这不改变其非营利性质。
剩余财产的处理:当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它们不得将剩余财产分配给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相反,这些财产应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以确保其资源继续用于社会福祉。
公益性质:非营利法人的核心使命通常是服务社会和满足公益需求。它们的活动范围可能涵盖教育、慈善、文化、环保、医疗等各个领域,以改善社会状况。
监管与透明度:非营利法人通常受到政府监管,以确保它们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并不违反其非营利性质。它们通常需要公开披露财务信息,以保持透明度。
特别法人是指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既不属于营利法人也不属于非营利法人,但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的法人组织。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特别法人的设立原则因其类型而异。机关法人的设立通常受宪法和特定国家法律的规定,一般采用特许设立主义。机关法人在成立时即具备法人资格。
特别法人包括以下几类组织:
具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即具备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与履行其职能相关的民事活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村组织。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城乡合作组织。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与其职能履行相关的重要民事活动。
特别法人的存在旨在增强基层群众性组织的职能和服务能力,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与之相对,非法人组织则指那些没有法人资格但仍然可以以自身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是一种在中国法律体系下独特的法人类型,其特点包括:
特殊定位:特别法人既不属于营利法人,也不属于非营利法人。它们的成立宗旨通常是为了公益或其他非营利目的,但其设立方式与出资人或设立人不同,往往是依据国家法律或政府命令设立的。
法人组织形式:特别法人具备典型的法人组织形式。它们拥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拥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同时还有法定代表人。特别法人依法设立,具备了法人应有的所有组织特征,是拥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实体。
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特别法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能力以自身的财产或经费承担民事责任,参与各类民事活动。
法定性质:特别法人的外延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才能被视为特别法人。
法人的设立必须同时满足四个基本条件,任何一项都不可或缺:
依法成立:法人必须按照当前法律规定进行合法成立,这包括遵循成立程序的合法性和成立后组织的合法性。例如,在中国,公司制企业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法成立,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有独立的财产:法人企业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这是作为民事主体参与经济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法人企业的财产总额应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一致。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名称,作为与其他法人区别开的标志。此外,法人企业必须有有序的组织机构,以发挥其功能。企业法人的场所是其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地方,也是其作为民事主体的住所。拥有场所有助于国家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必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件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法人必须有能力承担民事责任;其次,只能由法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不得由他人代为承担;最后,法人必须确实承担民事责任。企业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基于其是否拥有独立财产。例如,公司制企业通过多个出资主体的投资形成独立的法人财产,与出资主体的其他未投入的财产分开,因此公司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具备与自然人相同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法律规定的法人设立方式大致分为三种:
命令主义设立:这种方式依据法律、法令或行政命令设立,自设立之日起即获得法人资格。通常适用于机关法人或国有事业单位法人。
登记主义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通常需要按照登记程序完成设立,法人资格在登记程序完成后生效。这是常见的设立方式。
依照条例或章程设立:国家依据法律或统一章程规定了法人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只要团体满足这些条件并遵循规定的程序,即可取得法人资格。这一方式通常适用于工会、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
公司法人的权利包括以下方面:
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即公司法人有权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与其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事务,包括签署法律性文件和提供必要的法律授权。
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利,公司法人有权代表公司与第三方签署合同,承担合同义务,并依法保护公司的权益。
公司发行债券、股票等金融工具时,必须由公司法人签名,并在相关文件上盖章,以确保金融工具的法律有效性和合法性。
公司法人拥有依法行使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的权利,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遵守法律法规。
法人的终止,也称为法人的消失,指的是法人失去了民事主体的资格,不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旦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将被撤销,法人的主体地位将不复存在,因此,终止后的法人将无法以法人的名义进行任何民事活动。
法人终止是指法人失去了其法人资格的情形。法人终止的情形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依法撤销:根据法律、法令或主管机关的命令撤销法人资格。
解散:包括因法人的任务已完成而自愿解散,或经职工(社员、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决议,并获得主管机关批准的解散,以及因法人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令或社会公共利益,被主管机关命令或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解散。
破产宣告:企业法人经营状况恶化,无法继续运营,或因资不抵债无法支付债务而根据法律程序宣告破产。
其他原因:根据其他合法原因而解散或撤销。
法人终止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首先,必须存在法定的终止原因;其次,需要依法完成清算程序;然后,进行注销登记程序;最后,如果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获得有关机关的批准,那么必须经过有关机关的批准后,法人资格才能正式终止。
法人的解散是指法人组织根据特定情形或程序,结束其法人资格,不再继续存在的过程。法人解散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根据法人章程规定:法人章程可能规定了法人的存续期限,当存续期限届满时应解散。此外,法人章程也可能规定了其他解散事由,一旦这些事由发生,也应当解散。
根据权力机构决议:法人的权力机构可以根据成员的共同意愿作出解散决议,这是一种解散方式。
合并或分立:如果法人组织合并或分立,原法人资格将消失,必须解散原法人。
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责令关闭:如果法人的营业执照被吊销,登记证书被撤销,或者法人被责令关闭,也会导致法人解散。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可能规定了其他解散情形,例如,特定法人达到其设立目的后可以解散。
解散法人的处理方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在解散事由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工作。清算完成后,根据法律规定注销法人登记。如果解散是因为合并或分立,还需要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法人的终止与解散有如下区别:
法人终止代表着公司的法人资格被终止,导致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消失。法人终止的原因可以包括法人解散、宣告破产等。
法人终止意味着公司的法人资格被彻底终止,不能再从事任何民事活动,而法人解散是法人终止的一种情形,但并非所有法人终止都是因为解散。法人终止可以有多种原因,而法人解散只是其中之一。
法人解散包括多种情况,如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出现以及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清算过程也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法人破产时,由破产管理人从外部对法人进行清算,另一种是在法人解散时,由法人机关自行进行清算。法人的主体资格不会立即终止,只有经过清算程序,法人的主体资格才会正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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