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公司的出资者,他们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并因此享有一系列权益和承担相应的义务。股东身份,又称为股东资格,是指各个法律主体作为一家公司的股东所拥有的身份和地位。具备股东身份意味着股东有权享受自己的利益权和共同利益权,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主要包括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认股东身份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一般来说,关于原始股东身份的确认,通常要求公司的创始人之间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认缴出资,并将股东身份明确记载在公司章程中,这样就可以确认股东身份的获得。而对于继受股东身份的确认,则需要股权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人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费用,并将受让人的新股东身份明确记录在公司章程中,以此来确认股东身份的取得。此外,股东身份的确认也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商务注册、股东名册以及出资证明等一系列形式化证据来进行确定。
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有:
原始取得:包括公司成立时获得股东资格和公司成立后获得股东资格的两种情况。
继承受得:通过股权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方式获得股东身份。
其他股东资格取得方式:除了上述两种方式外,还存在其他途径来获得股东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东权益的保护首要前提是明确股东资格,明确公司的真正股东身份。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区分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的标准,刘俊海教授将确认股东资格的证据划分为三个不同的级别:源泉证据、效力证据和对抗证据。
源泉证据,也被称为基础证据,是指用于证明股东获得股权的法律文件,确立了股东资格的法律关系的依据。源泉证据可分为两种:首先,是股东最初获取股权时的出资证明书。其次,是股东通过继承、赠与、股权转让合同、遗嘱等方式获得股权时所提供的证据。源泉证据是一种物权凭证,它在确认股东身份方面起到了初步证明的作用,但在股东资格的确认中,它只具备形式证据的性质,无法起决定性的作用。
效力证据。股权实际上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请求权和相对权的性质。股东名册在确定股东资格时具有一定的推定证明力,类似于房产权证的法律效力。然而,在存在相反的源泉证据情况下,股东名册可以被推翻。因此,源泉证据决定了效力证据的变更,而不是效力证据决定了源泉证据的变更。一些公司未建立股东名册,任何股东都有权要求公司创建股东名册,如果公司无理拒绝,股东有权提起诉讼。如果股东名册被伪造或篡改,真正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根据源泉证据重新编制股东名册。非法伪造或篡改股东名册的行为,除了需要承担对受害股东的民事责任外,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公法责任,根据其行为的严重性而定。
对抗证据。对抗证据主要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等登记文件。虽然这些公司登记文件不是股东资格的效力证据,但它们具有对抗第三方(特指善意第三方)的法律效力。
原始取得股东资格包括直接向公司认购股份的情况,其中包括设立取得和增资取得。
设立取得:设立取得股东资格必须同时满足两个关键要素,即实际缴纳出资和公司的合法设立。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公司的合法设立是投资者获得股东资格的不可或缺条件。如果投资者已经缴纳了出资,但最终公司未能合法设立,那么投资者也无法成为公司的股东。换句话说,投资者的身份是随着公司的合法设立而正式转变为公司股东的,如果没有公司的存在,股东资格也就不存在。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如果公司设立失败或者被认定为无效,那么股东资格也将无效。
增资取得:增资取得股东资格需要根据公司的类型进行区分,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两种情况。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增加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除了根据出资协议缴纳出资外,还必须确保公司股东会按照规定程序通过有效的增资决议。
这实际上涉及到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种是公司内部法律关系,涉及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事宜,受公司法律规范的约束。另一种是公司与第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出资的约定和实际缴纳,受一般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后者的效力受前者的规定限制。也就是说,如果增资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即使出资者与公司达成了出资协议并实际缴纳了出资,由于公司增资行为无效,导致出资协议也无效,因此出资者无法获得股东资格。
对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公司法对其发行新股的规定更为严格。除了要求股东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外,该决议还必须经过有权机关的批准方可生效。因此,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行新股以获得股东资格时,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股东大会合法决议、决议获得有权机关批准,以及投资者按协议认购并缴纳出资。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出资者将无法取得股东资格。
继受取得,又被称为传递性获得或后继获得,包括股权转让获得、继承获得、赠与获得以及因公司合并而获得股东资格。下文将重点介绍股权转让获得和继承获得。
股权转让获得:股权转让获得是最常见的继受取得方式之一。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公司,股东的股权都可以进行转让,但由于不同公司性质的不同,法律对于股东股权转让的限制也各不相同。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在性质上属于资本合伙公司,但由于股东之间通常具有相互联系,因此受到一定的限制,必须经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否则转让将无效。股东依法进行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将受让方变更为新的公司股东。基本上,一旦依法履行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就应当享有公司股东资格。
继承获得:通过继承方式获得股权必须符合民法典的规定。然而,继承人是否能够通过行使继承权来直接获得股权,则属于公司法的调整范畴。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资本合伙性质,其股权继承通常不会存在问题。但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同时具备资本合伙和人合伙的特征,如果继承人通过继承权直接获得股权,可能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伙属性相抵触。然而,如果不允许继承人通过行使继承权来获得股权,可能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侵犯了继承权。目前,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尚未明确解决这一矛盾的合理方式。
继承权主要继承的是财产权,而非人身权。股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除了包含财产权的内容外,还涉及基于股东身份产生的人身权。民法典之所以规定股权等有价证券可以继承,是因为其财产权属性,所要继承的也是股权中的财产权,而非人身权。人身权是固有于特定个人的权利,随着个人的消亡而终结,因此不可继承。
善意获得指的是在遵守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程序的前提下,获得股票并因此获得股东资格的行为。善意获得不依赖于转让人的意愿,而是根据法律程序直接获取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获得方式。
通常情况下,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算作股东资格的善意获得:
股票本身有效;
股权可转让,不违反法律禁止转让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善意获得;
必须是从无权利人处获得,如果转让人是合法的权利人,就不需要启动善意获得程序;
在获得股票时必须是出于善意,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如果明知或怠于注意到股票的转让是无效的,就不能算作善意获得股权;
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股权转让程序来获得股票。对于记名股票,必须经过适当的背书程序。对于无记名股票,交付即可。
股东通过出资创办一个社团法人公司,成为该法人公司的成员,并因此获得社员权。社员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和参与管理的权利。社员权既不同于传统私法中的纯物权或债权,也不同于传统私法中的纯人格权或身份权。社员权可以被视为一种资格或权限,其实质是基于在社团中的地位而产生的具有利益内容的权限。总而言之,社员权是法律主体的财产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之外的一种新型私法权利,它代表了一种与法律主体的其他权利平行的权利类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不得充当公司的发起人。
法律可能会限制特定职业的自然人从事营利性活动。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能受到国籍或居住地的限制。
一般情况下,公法人不得投资于公司。
公司通常不允许成为其自身的股东。
自然人或法人通过投资行为来参与公司的创建,一旦公司成立,投资者就被视为公司的股东,并因此获得股东权益,简称为股东权或股权。当股份或投资被转让时,股东身份将丧失,相应的股东权益也将消失。只有在公司这种法律实体中的投资者被称为股东,而在其他经济组织形式,例如合伙企业等,投资者通常不被称为股东。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照其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对于重大决策事项的权利以及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这一条款高度概括了股东权益。具体而言,它包括以下主要权益:
投资受益权,也被称为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分配其盈余利润的权利。获得股利或分享投资回报是股东进行投资的主要动机之一。这是股东的主要自身权益,也是根据其股东身份和地位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77条第4款的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然而,股东是否能够获得股利取决于公司当年是否有可分配利润,以及股东会是否通过分配决议。因此,只有在股东会通过分配决议时,股东才具备实际要求或追索股利的权利。
股东通常不允许随意撤回其投资或股本,但可以通过股权或出资的转让来实现风险的转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通常相对更容易自由转让,而有限责任公司则受到更多的法律限制,尤其是在股东向公司外的第三方转让其出资时。
股东在公司清算时有权分享剩余财产的分配。这是指在公司清算或解散时,股东享有对剩余资产进行分配的权利。
优先认股权是指股东拥有对已转让的出资进行优先购买的权利。
优先认股权也包括股东对公司发行的新股具有优先认购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则相对模糊。根据公司法第138条的规定,股东大会需要作出决议,包括决定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和数量等事项。除此之外,公司法未对股东的新股认购问题提供其他具体规定。这一规定可以被看作是一种采取灵活立法态度的表现,既未明确否定,也未明确承认股东的新股认购权。
公司对股东有义务交付股票,而股东则拥有要求公司交付股票的权利。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36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应当立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在公司成立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股东的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通常在股份公司中受到一定的限制。这包括:
重大问题决策权:股东通过股东大会来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投资计划、增加注册资本、合并等。
建议或质询权:我国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东有权就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提出质询。
这是股东在公司管理中最具实质性的权利。股东通常不直接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而是通过选举董事会来实现管理。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选举董事成为股东控制公司的重要手段,也是股东实际行使权益的关键。
股东有权获知公司经营的重要信息,以便了解自己的权益状况,从而监督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这是股东行使监督公司经营的重要手段,包括: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
公司其他重要文件查阅权。
我国《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第16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定期将财务会计报告提交给各股东;股份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天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而成立时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然而,我国公司法对此类权利的规定相对原则性和概括,覆盖范围相对有限。
股东的权益如果受到侵害,他们有权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股东的诉讼权是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之一,用以保护其合法权益。股东通常可以采取两种主要类型的诉讼方式: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
股东的义务包括以下方面:
遵守公司章程:股东有责任遵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规则和条款,确保公司运营按照章程的要求进行。
准时缴纳认缴的出资:股东应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金额,按时足额缴纳出资款项,以支持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负有有限的责任,其责任仅限于其认缴的出资额。这意味着股东不必以个人财产承担公司的债务。
出资填补义务:在特定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能需要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例如,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以实物或其他非货币形式出资,而其实际价值低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价值,该股东需要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追加出资义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可能需要同意超过其认缴金额的追加出资。这通常是通过股东会的决议来确定的。
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擅自抽回出资: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有责任不擅自撤回其出资,以确保公司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其业务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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