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指的是股东在公司验资注册后,暗中撤回所缴的出资,同时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抽逃注册资本和股东出资两个方面。法律上严禁此类行为,因为它不仅侵害了公司的利益,也可能对公司外的第三方产生不利影响,情节严重时甚至构成犯罪。
抽逃出资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主要包括:
关联交易:股东通过控制的民事主体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或伪造交易关系,变相获取公司财产。
非货币出资撤回:在验资完毕后,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部分或全部抽走。
虚假财务报表:通过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货币出资抽走:抽走货币出资,并以低于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
股权回购未减资:公司回购股东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提供抵押担保: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变相抽回出资。
虚假诉讼: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借款不索还:股东以公司名义向高管提供借款而不索还。
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虚假财务报表: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虚构债权债务: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
关联交易: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未经法定程序的抽回: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有其他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验资后资金转移:股东在验资后将资金转出。
虚增利润分配:通过制作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的方式,虚增公司利润从而进行分配。
关联性交易转出资金:利用关联性交易将出资转出。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并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出资构成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抽逃出资行为涉嫌侵犯公司财产权,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拥有请求返还财产的权利。抽逃出资的股东有责任返还所抽逃的出资,并支付按照抽逃出资的数额和时间计算的利息。若抽逃出资行为直接导致公司遭受其他损失,行为人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一些学者的观点,抽逃出资行为涉及公司财产权的侵害,而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享有合同权利,要求违约行为人返还出资及其利息。公司设立协议或公司章程代表着发起人或股东之间的合同关系,发起人和股东有义务按时足额向公司缴纳出资。抽逃出资行为影响了合同的适当履行,涉及了合同义务的违反,因此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法律上享有要求违约行为人向公司返还出资及其利息的权利。
抽逃出资行为非法地减少了公司的资产,削弱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如果因此导致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履行,抽逃出资的股东应负有额外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4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公司清偿债务,公司无法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对抽逃出资且未予返还的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其在抽逃出资的数额及利息范围内承担额外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坚守了公司的独立法律责任原则,同时,在公司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为公司债权人赋予了追究抽逃出资股东承担额外赔偿责任的权利,以维护各方的权益。在诉讼中,若公司债权人主张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法院通常会允许追加抽逃出资股东为共同被告,并通常会判决他们在抽逃出资及其利息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从而减少诉讼成本,有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益。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了协助抽逃出资或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股东、董事、经理与抽逃出资股东一同承担的两种连带责任:一是对公司需返还所抽逃出资及其利息的责任;二是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对公司债权人需承担在抽逃出资的数额及利息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根据笔者的看法,股东、董事、经理的相关行为侵害了公司财产权,违反了不得侵犯他人财产的法律义务。因此,他们应当与抽逃出资的股东一同承担连带责任,包括对公司因抽逃出资导致的直接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股东非法提取资金可能触犯了刑法规定的抽逃出资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
非法提取资金不仅造成公司资金短缺,损及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更关键的是,这种行为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可能导致公司的信用风险增加,对债权人和市场的稳定性带来严重挑战,甚至对社会产生广泛的不利影响。因此,若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发现有股东非法提取资金,必须尽快搜集相关凭证,以依法追究其责任。
抽逃出资罪的认定包含以下要素: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仅限于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只有这些特殊主体才能构成抽逃出资的犯罪。
主观要件:抽逃出资罪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股东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故意进行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
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公司资本管理制度的规定。为保护公司注册资本的稳定和正常运营,国家通过公司法等规定明确了出资方式、额度及转移出资的规范。
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抽逃出资罪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如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且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抽逃出资犯罪的立案标准首先依据涉及的出资数额来确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需达到三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或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应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抽逃出资数额标准:与虚假出资的数额和比例标准相同,即抽逃出资数额应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
抽逃出资行为若导致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超过十万元,也应予以立案。
抽逃出资犯罪的立案还考虑以下特殊情况:
资不抵债或无法正常经营:股东的行为导致公司资不抵债或无法正常经营。
合谋行为:公司发起人或股东之间合谋进行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重复违法行为:在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
非法活动资金:利用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
任何后果严重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例如对公司信誉或市场地位造成重大影响,也应当成为立案的考虑因素。
对于抽逃出资罪的处罚措施如下:
自然人的处罚:如果是个体犯此罪,可被判五年以内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此外,还需支付罚金,金额为抽逃出资总额的2%至7%。
单位的处罚:如是一个组织或单位犯此罪,单位将被判处罚金,并且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将被判五年以内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金额与比例: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虚假出资金额超过30万并且达到或超过应缴出资的60%,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股东的虚假出资金额超过300万并达到或超过应缴出资的30%;
提取出资的金额与比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抽逃出资金额超过30万并占已支付出资的60%或以上,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创始人或股东抽逃出资超过300万并达到或超过实际缴付出资的30%;
经济损失:导致公司、股东、债权人直接的经济损失超过10万;
其他特殊情况: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导致公司资金短缺或无法正常运营;b、公司创始人和股东共谋进行虚假或抽逃出资;c、在两年之内因为虚假或抽逃出资受到行政处罚,并再次进行类似行为;d、利用虚假或抽逃的资金进行非法活动;
严重后果或情节: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
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在行为方式、时间、客体、犯罪主体以及欺诈对象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行为方式的不同:虚假出资通常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以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抽逃出资的表现为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或未转移财产所有权,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
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虚假出资通常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中。而抽逃出资可能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中,更多发生在公司法定登记之后。
客体方面的差异:虚假出资侵犯的是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制度及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而抽逃出资侵犯的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
犯罪主体不同:虚假出资的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单位。而抽逃出资的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或单位。
欺诈对象的不同:虚假出资的欺诈对象主要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而抽逃出资的欺诈对象主要是其他股东或发起人。
利用虚假的银行进账单或对账单来欺骗验资报告,以获取公司注册登记。这可能涉及到虚假报告的银行存款金额,使其看起来比实际更高。
提供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来欺骗验资报告,以获得公司注册登记。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形式进行出资,但未进行相应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估值。
在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将资金短期存入公司账户,然后立即转出,公司并未实际使用这笔资金进行经营。
没有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而仅依赖投资者提供的会计报表,其中可能存在低估负债、高估资产的情况,以欺骗验资过程。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这里的“公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公司发起人”指的是依法创立并筹办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或组织,而“股东”则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人。
行为人必须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未按规定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从而构成虚假出资。具体而言,违反了公司法包括对出资方式、出资义务等方面的规定,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按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足额缴纳;货币出资的股东应一次性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应合法办理相关财产权转移手续。而“未交付货币”表示未按规定一次性足额交付认缴出资额或根本未交付任何货币;“未交付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表示在以实物或财产权方式出资时,未实际移交实物或未办理相应的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此外,虚假出资还可能包括在公司成立后,通过向其他企业借款或银行贷款等方式获取资金,用作虚假出资,然后在公司注册完成后将这些资金抽回的情况。
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行为只有在其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存在其他重大情节时,才会构成犯罪行为。这一点是明确划定罪行与非罪行之间的主要界限。如果股东或公司的发起人虽然存在未按规定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等行为,但所涉及的数额较小,情节和后果都不严重,那么这些行为可能不会构成犯罪,而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处理。
一、虚假出资的股东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这是为了确保公司的资本充实,维护公司出资股东、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而设立的。具体而言,虚假出资的股东需要承担以下四种民事责任:
股东的出资违约责任:股东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对公司的侵权责任:虚假出资可能导致公司遭受损失,股东需要对此负法律责任。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或股东对违法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承担的连带责任:其他发起人或股东如果与虚假出资有关,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虚假出资可能导致债权人的权益受损,虚假出资的股东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虚假出资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虚假出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在虚假出资方面存在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货币或非货币财产的情况,公司登记机关将责令其立即进行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三、虚假出资的股东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59条的规定,如果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真实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从而构成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行为,且其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这种行为将构成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罪。对于这种罪行,刑法规定了如下刑事责任:可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可能会处以或独立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抽逃出资金额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之间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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