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规范会计人员管理为目的,明确会计人员岗位变动时的责任划分,保障会计工作的连续性和规范性。适用于全公司本部、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所有会计人员。
在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岗位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包括编制移交清册等善后工作。未完成交接手续的会计人员一律不得离岗。
在会计人员离岗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按照以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完成已受理的经济业务的会计凭证填制工作。
登记尚未完成的账目,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盖经办人员印章。
整理应移交的资料,对未了事项需书面材料说明,核实所有内外往来账目和财产物资账,尽可能处理结清,无法处理的列入交接清单。
编制移交清册,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项目、交接内容、交接双方及监交人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清册要详细列明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会计用品等内容。若已实行电算化,还需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相关实物。
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长和各科长移交时,必须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自己分管的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情况,并书面材料记录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需要他人接替或代理时,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需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也需与接替或代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如移交人员因病或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可委托他人代办,但委托人需承担相关责任。
公司、部门撤销时,公司财务部必须确定会计人员办理清算工作。在清算工作未完毕前,会计人员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公司财务部确定。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移交人员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需逐项核对点收,并注意以下要求:
现金和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进行点交,保持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与账簿记录一致。如有不一致,移交人需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明处理。
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需查明原因,并在移交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不一致,应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予以调整。
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可通过随机抽查个别账户余额方式,核实账账、账实的核对情况。
接管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信息记录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接管人员应在实际操作状态下核实电子数据的运行和相关数字,并进行实际操作。
1、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时,必须有专人担任监交人,监督整个交接过程。
2、监交人规定如下: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所在科室主管会计或科长担任监交人。
主管会计或科长交接,由账务部长担任监交人。
顺畅的会计人员交接,将确保会计工作的稳健进行,保障公司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坚实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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