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股东的责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公司内部和外部债权人的利益。我们将在本视频中探讨这个问题。
一、内部责任
在公司的成立前,股东之间的出资承诺具有合同效力。如果股东没有按照承诺缴纳或完全缴纳资金,则违反了协议,属于违约行为。这时股东必须继续履行出资承诺,或者如果由于出资不到位导致公司无法成立,则需承担相关的法律后果。
然而,有些实践中的观点认为,虚假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只需对公司负责,不需对其他股东负责,这与《公司法》第28条相悖。这种观点忽略了已经履行出资的股东追偿权利。在公司的成立后,所有股东都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而公司章程中关于出资的条款反映了股东的出资承诺。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如果股东未按章程完全出资,他们需要对公司的缺额部分进行补足,并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其他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他们可以在承担了公司债权人责任之后,向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然而,这种观点并不符合《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
二、外部责任:
如果公司实缴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股东不能享受有限责任保护。根据《公司法》第31条的规定,所有股东,不论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都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时股东之间相当于是合伙人关系。如果公司实缴出资未达到章程规定的数额,但至少达到了法定最低限额,公司则有独立法人资格,股东享有有限责任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未完全出资的股东需要在他们尚未出资的部分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这些股东无法清偿,那么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需要在他们未出资部分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几个股东均虚假出资,但公司注册资本仍然高于法定最低限额,则每个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按照自己实际出资与应出资差额的比例承担公司债务责任。根据《公司法》第31条的规定,如果在公司成立后发现用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价值,应由提供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而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则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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